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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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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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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財團法人終身學習基金會,其任務如下
:
一、募集資金、整合終身學習資源。
二、補助辦理各類終身學習活動。
三、辦理國內、外終身學習交流活動。
四、辦理終身學習學術研討會、研習活動。
五、出版終身學習相關書刊。
六、辦理其他相關公益性終身學習事務。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鼓勵國民參與終身學習意願,對非正規教育之學習,應建立學習成就認證制度,並作為入學採認、學分抵免或升遷考核之參考。
前項學習成就認證制度,應包括課程之認可、學分證明之發給、入學採認、學分抵免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