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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五條第四款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
一、工作職責:協助輔導人員支持學生在學校學習與生活自理、校園生活、家長聯繫及學生安全維護等事項。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符合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所定之人員。
(二)經各級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特殊教育職前訓練通過領有證明書,且於高級中等以上教育階段學校擔任教師助理員或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年資累計達二年以上。
(三)大學畢業,且就讀科系與所負責翻譯科目為相關科系,對學科內容具有相關知識,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
2.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監評委員。
3.啟聰學校以手語教學教師十年以上之任教經驗。
4.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教師在職進修手語培訓班培訓。
(四)完成學校辦理協助身心障礙學生職前訓練講習之協助同學。但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應由符合前三目人員提供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二、輔導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人員若干人。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四、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求,經評估確須協助,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