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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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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第 9 條
第六條之人員有異動者,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登錄。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辦妥異動登錄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6 條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前項之登錄;已登錄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本規則所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