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第 9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用情形。
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
EN
第 8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因財務困難失卻清償能力而違約時,以第三人之地位向消費者為清償。
二、本基金之人事、行政、衍生稅賦及其他管理事務之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