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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訊問端機關與遠距端機關(構)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宜:
一、科技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予張貼。
三、進行遠距訊問時在旁協助科技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四、第六條及第七條有關結文、訊問筆錄傳送、補送及寄送等事宜。
五、第八條有關證人日費或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傳送等事宜。
六、遇科技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檢察官。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
遠距訊問之證人應依法具結者,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訊問端機關。
前項結文原本,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於訊問後十日內,補送訊問端機關。但未經補送、結文佚失或於補送結文原本加記其他文字或圖畫者,不影響已依法具結之效力。
遠距訊問筆錄須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證人於指定之時間內至訊問端機關補行之。
二、由訊問端機關寄送筆錄予證人,由證人於收受後十日內為之並寄回訊問端機關。
三、由訊問端機關傳送至遠距端機關(構),經證人確認內容無誤並為之後,由遠距端機關(構)將筆錄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訊問端機關。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證人未於指定之時間內補行之或未寄回筆錄者,訊問端機關應於筆錄附記其事由。
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遠距端機關(構)應於訊問後一週內將訊問筆錄原本寄回訊問端機關。
證人請領日費或旅費者,應由遠距端機關(構)協助或證人自行將業經證人簽名並填載完成之申請書兼領據,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訊問端機關;訊問端機關審核後,得以直接匯入帳戶或其他方式支付。
前項之旅費,以證人自其所在地至遠距端處所為計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