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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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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第 9 條
閱覽本館古文書,申請人有違反第七條及第八條情形者,本館得停止其閱覽,並記錄之。若有違反著作權法或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論處。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 )
第 7 條
申請人進入古文書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修正液、原子筆等易塗損古文書之工具。
四、抄錄古文書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館網路系統。
六、不得破壞本館提供閱覽之器材設備。
七、不得有其他不符閱覽目的之行為。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設備或輔助閱覽器材之使用,非經本館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館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如有必要暫離古文書閱覽處所者,應將古文書放置於本館指定處所保管。
第 8 條
申請閱覽古文書,應備相關證明文件,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向本館申請。閱覽古文書每次以五件為原則,應保持古文書完整,閱畢歸還始得再提出申請。
閱覽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閱覽時不得在古文書原件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
二、不得以濕手指翻閱古文書原件。
三、古文書原件需平置桌面,且不得直立、斜放,手肘或物品不得置放在古文書原件之上。
四、不得有其他任意破壞或變更古文書內容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