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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古文書閱覽複製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國史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人進入古文書閱覽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喧嘩或其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使用墨汁、墨水、修正液、原子筆等易塗損古文書之工具。
四、抄錄古文書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
五、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館網路系統。
六、不得破壞本館提供閱覽之器材設備。
七、不得有其他不符閱覽目的之行為。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之設備或輔助閱覽器材之使用,非經本館許可不得為之,其使用應遵守本館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
如有必要暫離古文書閱覽處所者,應將古文書放置於本館指定處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