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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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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EN
第 85 條
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有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修理或更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者,並應令其停止使用。
自來水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03 條
自來水事業不遵守主管機關依第八十五條所發之命令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