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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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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第 8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日修正發布條文,除第七十三條之二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外,自發布日施行。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
EN
第 73-2 條
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
液化石油氣之使用量在十公斤以下者,容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