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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2 條
新建建築物之容器應設置於室外或屋外,且不適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但書規定。
液化石油氣之使用量在十公斤以下者,容器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