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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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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8 條
農會、漁會應於收受農業保險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農會、漁會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向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22 條
農會、漁會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處;調處成立者,由爭議處理機構作成調處書。
前項調處之受理、程序、期間、成立、調處費用之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農業保險之爭議處理涉及農業專業事項,得請主管機關協助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