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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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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第 8 條
經登記之農業產銷班,其下列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一個月內,由班長檢具變更申請書如附件四之二及有關文件,送請輔導單位協助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一、班長、副班長、書記及會計。
二、班主要產品。
三、班員加入、退出及除名。
四、班或班員經營規模。
五、班公約。
前項農業產銷班因班員人數或經營規模異動,致經營規模未符合第四條附件二組班規模條件,或第四條第三項後段原核定組班時之登記規模,應於一年內調整之。屆期仍未調整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註銷登記。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31 日 )
第 4 條
農業產銷班之類別及產業分類如下:
一、農作類:蔬菜、果樹、花卉、雜糧、稻米、特用作物、菇類等。
二、畜牧類:毛豬、牛、鹿、羊、兔、肉雞、蛋雞、水禽、火雞、鴕鳥等。
三、漁業類:水產養殖、特定漁業、漁業權漁業、娛樂漁業等。
四、其他類:休閒農業、養蜂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產業。
同一農民就前項所定類別,同一產業以參加一個農業產銷班為限。
各類別及產業之農業產銷班組班規模條件如附件二。未達組班規模條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產業發展需求核定是否准予組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