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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農業產銷班之類別及產業分類如下:
一、農作類:蔬菜、果樹、花卉、雜糧、稻米、特用作物、菇類等。
二、畜牧類:毛豬、牛、鹿、羊、兔、肉雞、蛋雞、水禽、火雞、鴕鳥等。
三、漁業類:水產養殖、特定漁業、漁業權漁業、娛樂漁業等。
四、其他類:休閒農業、養蜂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產業。
同一農民就前項所定類別,同一產業以參加一個農業產銷班為限。
各類別及產業之農業產銷班組班規模條件如附件二。未達組班規模條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視當地產業發展需求核定是否准予組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