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後申請執業執照者,其執照應登載之更新日期,為自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公共衛生師歇業後申請執業執照,符合第五條第二款所定情形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與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之日期同;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之日期者,其執業執照應更新之日期,為自重行申請執業登記屆滿第六年之翌日。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
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所定之文件:
一、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登記執業處所之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