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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公共衛生師申請執業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檢具前條第六款所定之文件:
一、領得公共衛生師證書五年內申請執業登記。
二、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之日期,未逾原登記執業處所之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