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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自殺防治教育,其內容如下:
一、生命教育課程。
二、壓力調適及問題解決技巧。
三、認識自殺危險因子、保護因子。
四、識別自殺高風險對象及徵象。
五、防範自殺機制。
六、自殺危機處理。
七、自殺防治資源。
自殺防治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自殺防治工作之必要,得請求有關機關協助或提供相關資料。
第一項自殺防治教育及心理諮詢管道所需費用,必要時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