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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主管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監督及管理辦法
公設衛福財團法人應依本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四項及決算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每年編製年度預算書及決算書,報本部依行政程序核轉立法院。
前項年度預算書於編製時,應依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訂定工作計畫,並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排列優先順序,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第一項決算書於編製時,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成效;其有以政府委辦或補助經費辦理者,應敘明完成工作計畫之績效。
前三項工作計畫、預算、工作成果及決算,應依本部所定時程報本部。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各機關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應分別依照規定期限送達各該主管機關。
各國營事業機關所屬各部門或投資經營之其他事業,其資金獨立自行計算盈虧者,應附送各該部門或事業之分預算。
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決算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 EN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關於預算、決算之編審,除依下列程序辦理外,並依預算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後,報請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