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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臺灣地區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貨運業務,始得在臺灣地區攬載客貨。
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許可及登記或報備。
前二項申請程序、委託總代理申請程序、許可證費、公司名稱及代碼之報核程序等事項,準用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第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 EN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辦理外國公司分公司登記,並向海關辦理登記,取得證明文件,由民航局核發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如附件一)後,始得營業。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委託授權書。
三、登記國主管機關發給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四、主要股東名簿。
五、現有航線圖。
六、符合第四條之一規定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前項分公司許可證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辦妥分公司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向民航局申請換發分公司許可證。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辦事處者,應檢附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一式二份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許可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備案。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營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繳還;屆期未繳還者,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訂立客運或貨運總代理契約時,應由總代理公司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並報請交通部備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總代理契約中、英文本。
三、登記國主管機關發給之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證。
四、總代理公司證明文件。
五、符合第四條之一規定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客運總代理公司應為民用航空運輸業、綜合或甲種旅行業。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得為其他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客運或貨運總代理。
總代理公司所代理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攬載客貨發生運送糾紛或爭議者,總代理公司應負責協助妥善處理。
總代理公司與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簽訂之總代理契約終止或變更時,應報民航局備查;其報民航局備查前所發生之運送糾紛或爭議,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定期客運航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
二、提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文服務專線電話。
三、建構繁體中文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繁體中文之運送條款。但無網路交易平臺者,不在此限。
四、依交通部公告之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提供相關資訊。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客運包機或定期貨運航線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訂立總代理契約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二項規定檢附消費者保護措施送民航局備查。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請領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航線證書時,應分別繳納許可證費、證書費各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總代理公司依第四條第一項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分公司許可證或航線證書毀損或遺失時,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敘明理由,申請民航局換、補發,並應繳納換、補證費每張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前項換、補發之航線證書,其有效期限應與原核發航線證書之有效期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