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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定期客運航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消費者保護措施:
一、建立航班異常處理機制。
二、提供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中文服務專線電話。
三、建構繁體中文之網路交易平臺,並提供繁體中文之運送條款。但無網路交易平臺者,不在此限。
四、依交通部公告之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提供相關資訊。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在我國經營客運包機或定期貨運航線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設立分公司或訂立總代理契約之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自本規則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二項規定檢附消費者保護措施送民航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