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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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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EN
第 8 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提供頂級網域名稱、網際網路位址及自治系統號碼註冊服務之服務費率,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前項註管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9 日 )
EN
第 9 條
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得委託受理註冊機構分配網域名稱予註冊人;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得委託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予註冊人。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構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將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自行管理受理註冊機構名單。
第 11 條
為維持服務之持續性、註冊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穩定性及正常運作,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訂定作業規範。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訂定之作業規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製作每季業務執行成果。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製作之每季業務執行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