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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地方營、民營鐵路立案應檢送之文書,及其應記載或應說明事項如下: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之圖式及說明:
(一)各項工程之基本設計圖式及說明。
(二)營運用機車、車輛之基本設計規範,包括主要規格、性能、介面需求。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一)工程概述。
(二)施工人員組織。
(三)興建分段方式及範圍。
(四)各分段興建期程及各預定開工、竣工期程。
(五)各分段興建管理及整合方式。
四、經費籌募辦理情形。
五、管理組織系統;其屬民營鐵路機構者,另應檢附公司章程、股東名簿、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冊。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地方營、民營鐵路之興建,經核准備案後,應依所定期限,將左列文書,送請交通部立案,發給執照,方得施工。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應由交通部廢止其籌辦,並報請行政院備案:
一、路線實測平、剖面圖及說明。
二、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
三、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
四、資本總額、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
五、管理組織系統;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股東名簿及董、監事、經理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