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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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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第 8 條
事業未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完成報備、變更報備及補登者,不得於本管理系統再為變更報備。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 )
第 5 條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為報備及變更報備時,應依主管機關於本管理系統所定格式逐項填載。
事業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應以上傳電子檔案方式為之,其檔案之格式、位元組及上傳方式,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6 條
事業依第二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完成資料補登。
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