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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及變更報備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事業依第二條但書規定,以書面方式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者,應於各該事由消滅後七日內,自行至本管理系統完成資料補登。
事業依前項規定所為補登內容,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命其限期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