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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第三條申請投資抵減,應於辦理投資抵減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於本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成為其投資人且投資期間達二年者,得以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二十,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人如為創業投資事業,其依規定原可抵減之金額,應由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例,計算該股東或合夥人可享投資抵減金額,自創業投資事業成為投資人第三年度起,按創業投資事業投資年度順序,依序於五年內抵減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同一年度適用前二項投資抵減及其他法令所定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開始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中抵減之。
投資人以現金投資資金適用第一項及第二項投資抵減規定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投資人之同一投資資金,未經其本身、股東或合夥人適用本法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
二、申請人未以同一投資資金適用本法或其他法律有關所得稅優惠規定。
取得本部投資計畫核定函之申請人應於其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其營利事業股東(含合夥人)或專案投資人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如屬創業投資事業,為申請核發其營利事業股東(含合夥人)之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以下合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為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
(一)本部投資計畫核定函影本。
(二)議決創立或增資擴充之會議紀錄、同意書影本或相關證明資料。
(三)創立或增資擴充前、後之登記資料、章程或有限合夥契約,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資料。自投資計畫核定日以後,如有增、減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核定日至最近一次增、減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四)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證明資料:
1.投資人名冊,內容應包括名稱、統一編(證)號、連續持有達二年之股數與金額或出資額及其繳款日期。
2.投資人繳納股款或出資額之證明資料。
3.投資人持股或出資異動情形,內容應包括金額與期間。
(五)其他經稅捐稽徵機關指定之資料。
二、申請人為專案發起人:
(一)前款第一目及第五目資料。
(二)發起專案之會議紀錄或相關證明資料。
(三)專案投資協議書影本。
(四)專案發起前、後之登記資料及最近一次變更登記證明資料。自投資計畫核定日以後,如有增、減資,併同檢附投資計畫核定日至最近一次增、減資之資本形成明細表。
(五)投資人投資期間達二年之證明資料:
1.投資人名冊,內容應包括名稱、統一編(證)號、連續投資達二年之投資金額及其繳款日期。
2.投資人繳納投資金額之證明資料。
3.投資人投資異動情形,內容應包括金額與期間。
前項投資人為創業投資事業者,應提供下列資料,由申請人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自該創業投資事業入股、出資或投資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之日起,其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連續二年期間均為該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名冊,內容應包括名稱及統一編(證)號。
二、前款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於創業投資事業入股、出資或投資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時,其持有該創業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比例。
申請人依前二項規定應檢送之資料如有缺漏,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予受理。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第一項受理申請日或前項申請人檢齊資料之日起算二個月內,將申請結果函復申請人。其為核准者,應併同核發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
申請人應於稅捐稽徵機關核發前項證明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一個月內,發給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