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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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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第 8 條
符合辦理第二條至前條所定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項目,得檢具申請計畫書,由其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於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提出補助申請。但遇有緊急情狀者,不在此限。
公有文化資產補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
第 2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規劃設計、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管理維護。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四、其他專案計畫。
第 3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聚落建築群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保存及再發展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
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
四、其他專案計畫。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考古遺址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考古遺址之調查研究等相關事項。
二、考古遺址發掘、監管及活化利用(遺址公園或遺址文化園區、出土遺物典藏展示空間及設施設備等)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等相關事項。
三、考古遺址之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第 5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史蹟、文化景觀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保存維護計畫、保存計畫、規劃設計、登錄範圍內建物及環境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含監造、工作報告書、其他相關事項計畫)。
二、登錄範圍內之全境巡察。
三、普查、調查研究、出版、教育宣導、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古物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古物維護修復。
二、古物展藏保存相關設備、數位化保存及保全、防災設施或監測設備等。
三、古物及列冊追蹤文物之緊急搶救保存事項。
四、古物複製、展覽、出版及其他活化利用事項。
五、普查、調查研究、保存教育推廣、人才培訓及其他專案計畫。
接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補助者,古物保管機關(構)應依公有古物管理維護辦法規定辦理。
第 7 條
主管機關對於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無形文化資產及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基礎普查、調查研究。
二、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推廣。
三、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保存紀錄、傳習、出版、活化、學術研討。
四、與無形文化資產或文化資產保存技術相關之文化場域及設備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