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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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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EN
第 8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第 7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法律、會計或財務有關之學者、專家。
前項各款之監事應至少各有一人,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