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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科學技術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太空領域研究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太空領域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且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董事應至少各有二人。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