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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前項學生之鑑定,於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於高級中等學校之甄選入學,並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辦理。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具藝術才能學生之鑑定小組,辦理學生入班鑑定事項;小組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具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基準、程序及招生簡章等事宜,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學生轉學(班)程序應依藝術教育法第十三條及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類科(班)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或經學校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得由原就讀學校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0 年 01 月 10 日 )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因故無法繼續就讀時,應由學生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查證屬實者,得輔導轉入普通班或轉校就讀;同條所定經學校開會認定適應不佳者,應由學校教務、訓導、輔導單位代表、導師及相關教師代表組成委員會審議決定之;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之校外輔導專家、家長會代表及家長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