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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第五條第三款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工作職責及進用資格如下:
一、工作職責:提供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知能,進行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並提供教師與家長專業建議及諮詢。
二、進用資格: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
(二)具醫事人員任用資格。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資格。
前項進用資格,於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得進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專業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百六十小時後,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與資源教室設置及專責人員進用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專責單位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專責人員之分類及編制如下:
一、行政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二、輔導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人數,置專任人員若干人。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需求,置專任或兼任人員若干人。
四、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依身心障礙學生在學校學習及生活上特殊需求,經評估確須協助,且列入其個別化支持計畫中者,置專任、兼任或部分工時人員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