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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教師,具備第五條或第六條資格者,得經該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同意,分別參加公立學校校長、主任之甄選。
公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主管機關、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公立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公立國民小學主任甄選。
具有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公立國民小學校長甄選。
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主管機關、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及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公立國民中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公立國民中學主任甄選。
具有公立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公立國民中學校長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