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 5 條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滿五年,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得參加國
民小學主任甄選;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
規定計算:
一、曾任組長二年或導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
二、曾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三、曾調用或支援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以上,成績
優良。
國民小學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特殊或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
年或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得參加該地區國民小學主任甄選。
具有國民小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參加國民小
學校長甄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