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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到期日及發行條件。
二、發行總金額。
三、主管機關與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
四、受益證券之票面利率、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期間、發行條件及其他受益權相關內容;資產基礎證券之票面利率、受償順位、期間及發行條件。如有發行不同種類或期間者,應分別記載之。
五、原債務人提前還款,受益證券受益人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分配之方法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六、賦稅之相關規定。
七、受益人或持有人相關權利。
八、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重要事項:
(一)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定受益人行使權利之限制。
(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存續期間及主要內容,包括:
1 信託目的。
2 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
3 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
4 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日期及方法。
5 公告之方式。
6 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受託機構如將該財產委任創始機構、其他金融機構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者,應揭露該機構之名稱。
7 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分配之方法。
8 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持分、收益持分、受償順位及期間。
9 受託機構於處理信託事務時,關於借入款項、費用負擔及閒置資金之運用方法。
10 受託機構應召集受益人會議之事由。
11 受託機構應選任特殊目的信託監察人之事由及其專門學識或經驗。
12 信託業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九、有關之避險計畫與文件。
十、其他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