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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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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第 8 條
工業銀行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創業投資事業及投資不動產之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前項直接投資生產事業、金融相關事業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總餘額,工業銀行於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時,應從自有資本中扣除。
工業銀行扣除前項直接投資總餘額後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比率,且其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該條規定之比率加計二個百分點。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
EN
第 5 條
銀行依第三條規定計算之本行及合併之資本適足比率,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普通股權益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七。
二、第一類資本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點五。
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點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