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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保稅倉庫之自主管理事項包括下列各項:
一、巡視倉庫。
二、啟閉倉庫門鎖,並記錄作業起訖時間。
三、點驗貨物進倉。
四、查報短裝、溢裝或破損貨物。
五、監視保稅貨物加註或更正貨物標記、箱號。
六、監視貨主辦理保稅貨物公證、抽取貨樣或看樣。
七、監視保稅貨物辦理重整。
八、查核、登記扣存或沒入貨物。
九、核實簽證逾期貨物或聲明放棄貨物之文件。
十、核實簽證已列拍賣或變賣貨物清單之文件。
十一、點驗保稅貨物出倉。
十二、使用海關封條(含電子封條)加封、解封及核銷規費證作業。
十三、監視出倉進口食品加貼中文標示作業。
十四、監視保稅貨物銷毀、破壞作業。
十五、監視倉庫地腳品完稅提領出倉。
十六、辦理准單、核准文件或放行附帶條件所指示之海關監管事項。
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未依第七條至第十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或所屬專責人員未依第十一條規定向海關報告,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
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有前項違規情節,且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涉有私運情事者,屬違規情節重大,海關應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停止六個月以下部分或全部自主管理事項,或廢止其自主管理之核准。
業者經海關依前項規定廢止自主管理之核准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實施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