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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實施自主管理業者未依規定辦理自主管理事項,海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無改正之可能者,得廢止全部或部分自主管理。
業者經海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自主管理之核准或依前項規定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自主管理後,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全部或部分項目之自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