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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輸出目的。
二、申請人未依第五條備齊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三、申請人提供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情事,或申請輸出未據實申報。
四、交易對象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五、有危害國家安全、軍事安全之虞。
六、其他經評估有不予核准輸出之必要。
為審查、評估前項情形,國防部得囑託駐外機構協助查證。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 EN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以下列目的為限:
一、銷售、技術移轉。
二、參加競賽、展示。
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
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應填具輸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國防部提出:
一、前條輸出目的之說明及輸出計畫。
二、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
三、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基本資料、資產、營運或其他風險評估文件、資料。
四、無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五、其他依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於前項第二款規定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申請輸出。但未記載有效期限者,得自所載核發日或出具保證書日期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國防部得限期補正。
第一項輸出申請書、輸出目的及計畫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