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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以下列目的為限:
一、銷售、技術移轉。
二、參加競賽、展示。
三、軍備交流、國際合作。
四、其他經國防部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