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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第 8 條
第四條之申請人得以書面向刑事局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函轉刑事局申請塗銷指紋資料;其合於規定者,刑事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塗銷。
第二條之指紋資料除依前項規定申請塗銷外,應保存至受捺人年滿十八歲為止。
發展遲緩疑似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之指紋資料,其建檔、比對、管理及塗銷作業,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辦理。
第 4 條
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依下列程序申請建立指紋資料:
一、申請者得逕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課(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辦理指紋捺印。
二、申請者應繳驗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或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並由受理人員核對其資料無誤後,協助建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指紋資料,移送刑事局建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