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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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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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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第 8 條
前條所定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包括下列措施之一:
一、降低開發強度。
二、變更規劃區位及設施配置地點。
三、變更工程技術。
四、變更分期分區開發時程。
五、變更施工時間。
六、變更營運管理方式。
七、加強對重要濕地水資源之水質、水量及其他項目之衝擊管理。
八、其他可減輕衝擊之相關措施。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
第 7 條
主管機關審認申請案之迴避確有困難者,應就申請開發或利用者自行評估提出之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進行審查。如該濕地影響說明書未載明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者,不予許可。
前項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經審查應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