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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衝擊減輕及生態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管機關審認申請案之迴避確有困難者,應就申請開發或利用者自行評估提出之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進行審查。如該濕地影響說明書未載明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者,不予許可。
前項衝擊減輕措施或替代方案經審查應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並通知申請開發或利用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予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