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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前條政見內容,應於第六條第二項所定政見欄位版面內為之。
政見內容為純文字,未使用圖案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刊登選舉公報。但候選人及政黨有提供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且符合規定格式者,依電子檔內容編排。
政見內容有使用圖案者,應於申請登記時繳送與書面政見內容相同之電子檔。
前二項政見內容電子檔,應以黑白或灰階格式存取;有使用圖案者,應以黑白或灰階 JPG 格式存取。
未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或繳送之電子檔格式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補送或修改;屆期未補送、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候選人及政黨依第二項但書規定提供或依第三項規定繳送電子檔時,得併附與書面政見相同文字內容之純文字電子檔,以提供視障選舉人聽閱。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
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應使所有候選人及政黨公平使用選舉公報版面。
候選人及政黨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欄位版面長度以十八公分、寬度以十公分為原則。
前項政見欄位版面,選舉委員會於編排選舉公報版面時,得依選舉種類、候選人人數,以等比例調整為原則,酌予調整之。
候選人及政黨政見內容,得以文字、圖案為之。
前項政見內容之文字,除數字、社會大眾通用之英文字、英文網址、原住民族語言之書寫符號外,應使用中文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八級字,行距不得小於零點二公分。字體大小及行距有不符規定者,應於登記期間截止前修改;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由選舉委員會編排版面,超過版面之文字,不予刊登選舉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