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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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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EN
第 8 條
調解程序進行中,因請求事項變更,應加收調解費時,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計算及補繳。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4 條
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應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數額各預繳二分之一調解費。
主辦機關預繳而民間機構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不予受理;民間機構預繳而主辦機關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仍予受理。
第 5 條
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如下:
一、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萬元者,新臺幣十萬元。
二、金額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新臺幣十六萬元。
三、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五千萬元者,新臺幣二十一萬元。
四、金額在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二億五千萬元者,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金額新臺幣二億五千萬元以上者,新臺幣二十八萬元。
前項調解標的之金額以外幣計算者,按調解會收件日前一交易日臺灣銀行外匯小額交易收盤買入匯率折算之。
第 6 條
非以請求或確認金額為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為新臺幣十萬元。但調解標的得直接以金額計算者,其調解費依前條規定計算。
第 7 條
以一履約爭議調解申請書主張數項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就一投資契約並主張前二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依前二條規定分別計算後累計。
二、就一投資契約主張數項第五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按請求總金額計算。
三、就一投資契約主張數項前條之調解標的者,其調解費分別計算後累計。
四、就一投資契約主張之數項調解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調解費依其中金額最高者計算。
五、就二個以上之投資契約事件申請調解者,其調解費按每一契約分別計算後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