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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應依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數額各預繳二分之一調解費。
主辦機關預繳而民間機構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不予受理;民間機構預繳而主辦機關未預繳者,該調解申請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