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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司法院為辦理第六條所定論文、裁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應聘請曾任、現任實任法官十年以上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家、學者為審查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審查分由審查委員二人為之,審查時應衡酌與落實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之關連性。但不得以論文、心得報告或研究報告之引註方式不符附表規定作為不合格之理由。
審查委員二人均評定合格者為合格;均評定不合格者為不合格,並附具理由。僅一人評定為不合格者,司法院應於原二位審查委員外,增加一位審查委員,組成三人審查小組,並將不合格之理由通知申請人,指定期限由其向審查小組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視為無意見。
審查小組開會時互推一人為主席,其決議應以委員全數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議決結果為不合格者,應附具理由。
前項會議,如委員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應另定期開會;經另定期開會一次後,如委員仍有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無法全數出席時,應依前四項規定程序重新審查。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一、五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於五年前著有及取得者,須提出五千字以上心得報告。
二、五年內曾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三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曾對承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所適用之法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法規範憲法審查,且經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依其聲請宣告違憲。
四、曾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或律師(限選考財稅法)考試及格。
五、曾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財稅行政、財稅法務類科及格,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六、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稅務專業研習課程,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七、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稅務有關之課程,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八、三年內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
九、三年內受邀擔任與稅務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其講授或報告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十、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與稅務有關之科目一年以上。
十一、三年內著有與稅務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
十二、參加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稅務法官專業培訓課程及評量,當期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經評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