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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EN
本院委員為接見人民陳情及批辦人民書狀,每日依籤定席次由委員一人輪值,並於輪值前通知之。值日委員因故不能到值時,應先自行商請其他委員代理,並於事前以書面通知監察業務處。
人民到院陳情,先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查明有無前案及無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情事後填寫報告單送請值日委員處理。人民就同一陳情案,未能提出新事證而反覆到院陳情者,以查詢案件處理,由陳情受理中心人員查明答復之。
陳情人或其隨同人員如有妨害公務、侮辱官署或誣告之行為者,有關人員得簽送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審議後由本院函送司法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
本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另訂之。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2 日 ) EN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受理之處理:
一、被訴人非本院職權行使對象者。
二、陳訴事由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
三、應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提起訴訟者。
四、應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
五、陳訴人自誤訴願或訴訟程序或放棄權利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案件,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情事者,仍應處理。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
人民書狀經本院處理後,除依法令不得對外宣洩之事項者外,應函復陳訴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函復:
一、匿名書狀。
二、陳訴人死亡或所在不明。
三、陳訴人於短期內連續遞送內容類同之書狀,經併案處理,業經函復。
四、陳訴人之案件業經函復,而續訴書狀無新事證。
五、陳訴內容空泛、荒謬、謾罵。
人民書狀經各委員會處理後,應否函復,依其決議辦理。
陳訴人所附證件如係原本,而有發還必要時,予以影印附卷備查,原本檢還。
陳訴案件之附件資料原件,認為有發還之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於歸檔前,檢還陳訴人。經檢還後,如再行檢送到院,得經委員批辦後,逕行歸檔。
前項之申請,陳訴人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申請檢還之附件資料原件,如已歸檔,應依檔案申請應用之相關規定辦理。
陳訴案件之附件資料,如係成分不明物品、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應予密封並書明名稱、數量,移送本院政風室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