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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監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左列人民書狀應為不予調查之處理。但如被訴人有瀆職或重大違法失職嫌疑需要即予調查者,仍應調查。
一、已進入行政救濟程序者。
二、已進入司法或軍法偵審程序者。
三、已分送其上級機關或有關機關處理者。
四、以副本或匿名文件送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