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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EN
各主管機關得於年度中組成查證小組,赴所屬國營事業就第三條第一項選定考成事項之辦理情形,進行實地查證。
前項實地查證得邀請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國發會及學者專家參與。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 EN
國營事業工作考成應著重年度盈餘及國家政策之達成,各主管機關得按所屬事業性質,選定下列考成事項:
一、業務經營。
二、財務管理。
三、生產管理。
四、人力資源管理。
五、企劃管理。
六、環境保護及工業安全。
七、其他。
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由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