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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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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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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施行細則
EN
第 7-1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所稱國定假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
二、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元月二日)。
三、農曆除夕。
四、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
五、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六、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七、婦女節、兒童節合併假日(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八、民族掃墓節(農曆清明節為準)。
九、勞動節日(五月一日)。
十、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十一、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十二、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十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四、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十五、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十六、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七、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十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34 條
國定假日及航海節因航行需要,船長得安排船員參加航行當值輪班、進出港、餐勤等必要工作。但雇用人應按平日薪資發給假日加班費。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
EN
第 23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