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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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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EN
第 7-1 條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前二條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
EN
第 6 條
工程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一、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層者。
二、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三、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四、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五、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六、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七、古蹟構造物之修建或拆遷。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 7 條
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一、採購標的之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二、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三、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四、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