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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前條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指參加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參加對象為員工、教師:因退休(伍)、資遣或離職、工作未滿九十日曆天、因公派駐國外、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二、參加對象為學生:因退學、休學、轉學、在學未滿九十日曆天、死亡或其他特殊原因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之其他特殊原因,提報單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
第一項免納入當年度參加對象名冊者,提報單位應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三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
提報單位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比對當年度實際符合免納入參加對象名冊之員工、教師、學生,與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提報之參加對象名冊有相異之處,應更正之。
提報單位應依前項更正確認後參加對象名冊所列之參加對象,至遲於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提報參加對象當年度完成環境教育之時數。